一 組織編制
  本府秘書處下設法制科及行政救濟二科,為本府二級單位,法規科編制有科長一人、科員二人、技工一人及臨時人員一人,計五人;行政救濟科編制有科長一人,科員一人,書記一人,計三人。
二 業務職掌
 
(一) 法制科:
  1. 統一辦理本縣自治法規之管制及發布事宜。
2. 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。
3. 本府業務單位會稿案件之審核。
4. 協助各業務單位解決法令適用疑義。
(二)行政救濟科:
  1.訴願案件之審議。
2.協助業務單位處理訴願、行政訴訟之答辯。
3.法律扶助業務。
4.調解行政業務。